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24-05-20 19:27

1. 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B股种股票的管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 证券商第二条 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经营B种股票业务,须经主管机关批准。申请经营B种股票业务需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自有证券营运资金,其中包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
  2.有足够的适应涉外证券业务需要的专业人材;
  3.有从事涉外证券业务必须的技术手段、通讯设施和结算手段;
  4.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条 非经主管机关特别批准,特许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包销方式承销B种股票;
  2.自营买卖B种股票。第四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主管机关批准,方可参与B种股票的承销和作为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外接受委托买卖B种股票的代理机构:
  1.遵守我国有关B种股票的法律、法规,信守有关B种股票的合同;
  2.具有相当的国际证券业务规模和较雄厚的资金实力;
  3.具有在国际上开展证券业务的经验;
  4.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
  5.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B种股票的发行第五条 发行B种股票的公司在原有资产折股时,属外资股份的,应折为B种股票。第六条 B种股票的发行应有至少一家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承销,并担任承销团经理人。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境外证券商可参与B种股票的承销,并可作为承销团的共同经理人。
  承销团经理人的职责包括:
  1.与上市公司协商组织承销,确定承销计划;
  2.负责组织与B种股票发行有关的披露文件;
  3.负责与上市公司、承销团、主管机关等方面的联络与协调;
  4.参与B种股票的实际销售;
  5.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B种股票的发行价应不低于同一公司的人民币股票的发行价格。承销商在承销期内应按确定的同一价格发售。第八条 B种股票的承销合同应包括下列条款:
  1.合同当事人名称,注册登记地、法定代表人或董事;
  2.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3.合同标的;
  4.B种股票承销方式;
  5.B种股票的发行价格;
  6.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7.律师、会计师等费用的支付;
  8.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
  9.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10.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11.合同发生争议时适用的法律;
  12.合同使用的文字及效力。
  B种股票的承销合同须报主管机关核准。第九条 发行人可要求将B种股票定向发行给与发行人经营业务有密切联系的境外法人,但发行对象必须经主管机关认可,且数量不得超过该次发行B种股票数量的15%。第十条 B种股票在境外发售所得的股款,应按承销合同规定的时间汇入主管机关认可的帐户。第十一条 承销团经理人应在承销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主管机关提交承销报告,承销报告须详细说明承销的过程和结果,包括全部持有B种股票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量,以及承销结束后由承销团各成员自行认购的数量。第四章 B种股票的交易第十二条 B种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B种股票的交易须遵守该所的有关规章制度。第十三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可选择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境外证券商为其代理机构,由其代理机构在境外接受买卖B种股票的委托和办理与B种股票交易相关的事宜。第十四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与其代理机构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应报主管机关核准。第十五条 投资人买卖B种股票,须事先凭身份证、护照或法人登记注册文件在特许证券经营机构或其代理机构处开户。投资人可按开户契约约定的当面委托、电话委托、电报委托、信函委托等一种或数种方式委托买卖B种股票。第十六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批准,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可在深圳市内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开立B种股票交易帐户。
  投资人直接通过特许证券经营机构认购和买卖B种股票,必须通过上述帐户办理资金的存入和支付。
  上述帐户为离岸帐户,非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接受境内存入或汇入的资金。该帐户的资金可自由汇出境外或在境内使用,在境内使用时,视同境外汇入资金。
  B种股票交易帐户受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监督检查。

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登记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是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下简称B种股票)的法定登记机构。根据B种股票运作实际情况,登记公司可委托符合深圳市B种股票《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条规定的银行(简称代理登记银行)代理B种股票登记业务。第二章 登记形式第三条 B种股票采用无实物股票交易交收方式运作,其登记和过户均采用电脑记帐形式完成。B种股票的登记或过户完成后,代理登记银行须签发过帐单,作为股东持有股份的凭据。第四条 代理登记银行签发的对帐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股票帐号、姓名(或名称)、股票名称、原有股份余额、本次买卖股数、现存股份余额、登记日期及银行印鉴等。第五条 对帐单不可用于流通或设定抵押。第六条 代理登记银行对B种股票股东资料的登记,必须登记到境内、外特许证券经纪商(以下简称特许经纪)或有B种股票托管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所代理的股票权益实际持有人。第七条 登记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向B种股票投资者签发实物股票。第三章 股东资料第八条 特许经纪和托管银行可以在代理登记银行开立股份直接帐户,所有的B种股票投资者均应当通过特许经纪或托管银行在代理登记银行开立股份附属帐户。
  直接帐户是指特许经纪或托管银行在代理登记银行开立的股份帐户,用于反映这些经纪或银行代理其客户保管的总股份情况。
  附属帐户是指B种股票投资者在特许经纪或托管银行的直接帐户下开立的分帐户,用于反映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情况。第九条 投资者在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当向特许经纪或托管银行提供姓名(或名称)、持股数目、身份证号码(或商业注册登记证号码)、国籍(或注册地)、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详细资料。特许经纪或托管银行必须及时将开户资料移交给代理登记银行。第十条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文字应为中文或英文。凡投资者开户所凭身份证件有中文姓名(或名称)的,开户资料应为中文;所凭身份证件的姓名(或名称)为中文以外其它文字的,开户资料应当译为中文或英文。第十一条 代理登记银行必须为投资者建立股票帐户、如实地将投资者的详细资料提供给登记公司,并严格按照深圳B种股票《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投资者保密。第四章 登记过户程序第十二条 发行登记程序
  1.B种股票发行期满后15天内,发行公司必须将经确认的股东名册资料报给登记公司,名册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三章第九条的规定。
  2.登记公司按照本规则要求及有关规定,对股东名册资料审核无误后,办理登记。
  3.登记公司在接到发行公司提交的股东名册资料后5天内,将名册资料提供给代理登记银行。第十三条 过户登记程序:
  1.B种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成交后,特许经纪于T+1上午12:00前将投资者的股票帐号、姓名(或名称)、股票名称、股票代码、买卖股数报告给代理登记银行,对新入市的投资者,还应当增报国籍(或注册地)、身份证号码(或商业注册登记证号码)、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资料。
  2.代理登记银行将各特许经纪报来的资料与投资者帐户资料核对无误后,于T+3完成过户登记。
  3.代理登记银行于T+4上午11点前将完整的股东名册资料报告登记公司。第十四条 对继承、赠与等导致股份所有权发生变更需要过户时,代理登记银行必须以相应的法律文件为依据,并将法律文件(复印件)送登记公司备查。第十五条 代理登记银行报给登记公司的名册内容按下列要求办理:
  1.已在代理登记银行开户的投资者,报股票帐号、姓名(或名称)、股票名称、股票代码、买卖股数;
  2.首次在代理登记银行开户的投资者,报股票帐号、姓名(或名称)、股票名称、股票代码、买入股数、国籍(或注册地)、身份证号码(或商业注册登记证号码)、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第十六条 代理登记银行必须将B种股票登记的所有凭据及记录至少保存7年。第五章 对帐第十七条 登记公司与代理登记银行之间逐日对全部登记股份进行对帐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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