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和私法有哪些

2024-05-20 15:53

1. 公法和私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依据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法划公法与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依照此标准,私法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财产所有权,保障自身利益的追求,如民法、商法。公法是利用国家权力,宏观调整社会财富分配,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的法律,如行政法。1、保护对象不同。公法主要基于公共利益出发,而私法主要基于私人利益;2、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社会关系,而司法主要调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社会关系;3、强调的原则不同。公法强调国家干预,而私法强调意思自治为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公法和私法有哪些

2. 我国公法有哪些,私法又有哪些?经济法属于公法还是私法?

 我国公法有哪些,私法又有哪些?经济法属于公法还是私法?  公法比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私法比如民商法。经济法属于公法。
  经济法是属于私法还是公法  1、经济法到底是属于私法还是公法,法学界多有争论,无定论。  2、按大陆法系的划分方法,经济法中管理性法律法规属于公法部分;自治性法律法规属于私法部分。在我国现行经济体制中,经济法的公法部分强于私法部分。
  诉讼法属于公法还是私法  诉讼法是规范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方式、方法的法律,当然属于公法。
  经济法属于公法领域,有哪些理论依据, 经济法是公法,私法,还是社会法, 经济法是公法、私法还是社会法?论述题   对于公法与私法的化分,主要是依据调整物件、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的不同为标准,来将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从经济法的调整物件具有私法的因素(调整人与人之间私权利、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的法律),但从法律特征与法律地位看,经济法体系(利用国家权力,巨集观调整社会财富分配,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的法律)更具有公法的特征。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调整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实质公平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征有: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区域性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五、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我国公法有哪些  公法:宪法 选举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处罚法 税收征管法 各类组织法 仲裁法 等  私法:民法 商法 合同法 等
   
  请问诉讼法属于公法还是私法?求通俗解释。  诉讼法多数人认为是公法。这是学术问题,说私法也能写出一论文来。如想研究建议看一些论述
   

3. 公法和私法有什么区别?

三)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私法则以权利为核心,适用“权利推定”的逻辑。  法律对权力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授予作用,二是限制或制约作用。权力只有授予才能行使,一切权力的运作必须基于并源于民意和公意,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地固定下来,即“权力法定”、“越权无效”、“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法治社会里,“权力法定”的含义是:一切公权力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从法律中获得其来源,国家机关不得行使法律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权力法定也告示人们应该慎重对待权力。由于权力最易诱发人性中最丑陋、最贪婪的东西,权力客观上具有腐蚀性、异化性、扩张性及对私人权利的侵害性等倾向,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可能会滥用权力。因此,对权力加以分解、限制、制约并对权力使用活动进行严格监督是法治的应有之义,这主要是通过公法来进行的。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公法同权力的设置、分配、行使、制约及监督等运作有最直接的联系。  私法确认和保护的是私法主体享有的私权利即民商事权利。财产权、人身权以及由这两类私权派生的众多具体权利构成最低限度的基本人权。私法倡导“权利本位”,私法是权利法。权利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制度、权利规则制度(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知识产权)、权利行使制度(法律行为制度和代理)、权利保障或救济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构成私法的基本内容。私法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将它作为金科玉律并以此去分析、评价、判断具体的个人行为。“权利推定”就是“不禁则许”,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就是私法主体通常可以自由实施的。社会愈发展,文明程度愈高,人们获得自由的机会就愈多,权利推定的范围就愈大。  (四)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治”、“私法自治”的原则。  行政法主张政府对各项行政事务的领导和管理;刑法对绝大多数犯罪行为适用国家追诉主义;经济法强调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调节、控制和干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诉须经法院同意等现象,都鲜明体现了公法中国家或政府干预的思想。由于公法具有浓厚的国家干预色彩,公法规范成为强行性规范。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或政府干预理念,法治实践中应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干预的理由和根据是什么?干预的范围和程度怎样?干预的形式及目的如何?等等。  “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原则是私法的灵魂,常被誉为:“支配整个私法的最高原则”、“私法之基础”、“私法根本价值之所在”、“法律行为效力之源”等。一般认为,所谓私法自治是指个人依其意思形成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而言,私法自治原则认为,私法方面的一切法律关系可以而且应该由每个人自由地、自行负责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这一原则是私法中的一个总的原则,表现在私法领域的各个方面,首先是承认人人平等,每个人有独立的完全的权利能力,每个正常的人(幼儿和精神病人除外)有完全自主的能力,这种能力应该受到尊重。因此,每个人有法律行为自由(包括合同自由),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过失责任),每个人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应该由每个人自由行使并受到尊重(所有权不可侵犯)。这些私法自治原则的主要内容构成了近代民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人格平等、合同自由、过失责任和绝对所有权原则(私的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私法自治的理论依据在于:在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法主体都是主张不同的具体利益要求的人,每个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实践者,都明了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所在。因此,从尊重人、关心人、保护人的信念出发,法律应当充分相信个人能够清醒而理智地对待和处理与其利益相关的一切事务,国家及他人应尊重个人的自由选择,不得干涉或限制。政府为更高的价值或公益而对私人事务施加强制或干预时,应有适当理由。总之,在私法自治之光的照耀下,私法既维护了私人自主选择的自由,又能合理利用人的自私心使个人在追求和实现自身合法利益的同时能够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五)公法以政治国家为作用空间,私法以市民社会为功能范域。  公法是政治国家的法,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国家之创设,就是为市民社会服务的,无市民社会,国家便无实质意义。将市民社会的法界定为私法,是为了防止按政治国家成员的标准来要求市民社会的人,就是要把民事活动与政治活动区别开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是近代欧洲社会变迁的产物。市民社会的存在是西方法治社会存在的前提。黑格尔和马克思是现代市民社会思想的集大成者。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就是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个人是市民社会活动的基础,从生产和在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在市民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黑格尔理解的市民社会,实际上是在私有制(个人所有权)和分工的条件下,生产和交换的体系;是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前提下,社会成员(市民)自利和互利的活动过程。⑨  在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中,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一切领域,市民社会实质上是一种“非政治性的社会”。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强调市民社会是对私人活动领域的抽象,是与作为对公共领域的抽象的政治国家相对应的。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独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⑩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思想是对人类社会生活多样性属性及人的多层面社会存在状况的描述。用作为西方文明的市民社会理论来解释我们目前的生活现状仍然没有过时。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都具有双重身份或地位:一方面他是政治国家的成员即公民,参加政治国家领域内的一切必要活动,其行为受公法调整;另一方面他同时又是市民社会的一分子即私人,在市民社会领域内与法律地位平等的其他人实施各种民商事活动,其行为受私法调整。以立法现实为例,各国宪法中规定的是公民而不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义务是公民作为政治国家成员所应当具有的。而民法中确认的是自然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及相应的义务,这些权利义务是自然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即私法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必需的。  私法与公法的区别、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区别。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主要在于调整对象的差异:国际私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跨越一国地域范围的民事关系,而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外交、政治、军事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联系在于:二者同属于上层建筑,且都建立于国际经济交往这一经济基础之上,都以涉外民事关系的存在为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国际私法随着国际经济交往和人员往来成为一种社会现象而产生,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为国际私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研究对象和发展空间。国际私法学以国际私法的存在为其存在的基础,国际私法学的研究成果,不仅推动国际私法的立法发展,而且指导国际私法的实践。13世纪的“法则区别说”,奠定了国际私法的基础;19世纪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一冲突规则的确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区别在于: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这些法律规范具有法律强制力,是人们从事涉外经济、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国际私法学是以国际私法为研究对象,研究国际私法产生和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国际私法学由著作、学说、理论、观点组成,这些著作、学说、理论、观点大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在制订、适用国际私法规范时起到相应的辅助作用。

公法和私法有什么区别?

4. 公法和私法怎样区分?

二者在法律原则、法律运用、法律理念、规制原则与方法等方面有着诸多不同。从法律的调整对象上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机关的地位、权力。
国家行为的运作方式和程序以及对公民权利的救济等,而私法则调整的是市民社会生活中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法律关系。
在控制权力腐败和滥用的基础之上,公法的一个重要的职能是保障国家权力合理有限的进入市民社会领域内。
从而为整个社会的运行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和井然的秩序,在这个方面公法能够保障政令的畅通和有效,同时也能有效的避免由于自由经济对利益的过分追求而带来的负面作用。
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很明显的,二者在法律原则、法律运用、法律理念、规制原则与方法等方面有着诸多不同。厘清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对于正确认识和适用公私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拓展资料公法与私法分类的基本意义在于便于法律的适用。区分二者的实益在于,易于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应采用何种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案件应由何种性质的法院或审判庭受理,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
梁慧星先生在谈及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时说,法律之分为公法与私法,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同时引用德国学者基尔克的论断: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秩序的基础。
如果这一区别被混淆,甚至无视公法与私法的本质差异,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律将会失灵,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将会处于混乱之中。具体言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有以下不同意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词条 公法私法

5. 什么是公法和私法?

  公法与私法依据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法划公为公法与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依照此标准,私法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财产所有权,保障自身利益的追求,如民法、商法。公法是利用国家权力,宏观调整社会财富分配,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什么是公法和私法?

6. 公法和私法如何划分

二者在法律原则、法律运用、法律理念、规制原则与方法等方面有着诸多不同。从法律的调整对象上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机关的地位、权力。
国家行为的运作方式和程序以及对公民权利的救济等,而私法则调整的是市民社会生活中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法律关系。
在控制权力腐败和滥用的基础之上,公法的一个重要的职能是保障国家权力合理有限的进入市民社会领域内。
从而为整个社会的运行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和井然的秩序,在这个方面公法能够保障政令的畅通和有效,同时也能有效的避免由于自由经济对利益的过分追求而带来的负面作用。
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很明显的,二者在法律原则、法律运用、法律理念、规制原则与方法等方面有着诸多不同。厘清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对于正确认识和适用公私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拓展资料公法与私法分类的基本意义在于便于法律的适用。区分二者的实益在于,易于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应采用何种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案件应由何种性质的法院或审判庭受理,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
梁慧星先生在谈及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时说,法律之分为公法与私法,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同时引用德国学者基尔克的论断: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秩序的基础。
如果这一区别被混淆,甚至无视公法与私法的本质差异,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律将会失灵,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将会处于混乱之中。具体言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有以下不同意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词条 公法私法

7. 私法与公法划分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你好。
(一)私法与公法是一个古老的分类。传统的分类标准认为,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依据主要在于其所调整的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平权型关系还是隶属型关系,平权型关系即二者地位平等,典型的代表是民法,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隶属型关系即二者是上下级关系,典型的代表是行政法,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个人必须服从政府。
(二)这种分类标准源于古罗马,在现代遭到很多挑战。作为民法一部分的《物权法》被归类为私法,但《物权法》明文规定“物权法定”,这就突破了平权关系;传统认为《宪法》是公法,但《宪法》作为一切法律的母法,必然也是私法的母法,但其本身却被归类为公法,这在现代就产生了很大争议;种种漏洞,不一而足。
(三)因此要注意,这只是一种相对性的分类方法。

私法与公法划分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8. 关于民法中私法和公法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