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纳税人从事商品期货和贵重金属期货业务要交增值税?

2024-05-20 18:51

1. 为什么纳税人从事商品期货和贵重金属期货业务要交增值税?

1、一般只是投机赚取差价的话是不需要交增值税的,只需支付交易手续费。但是当实物交割时,供货方必须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销项税发票。
2、国际上贵金属期货只有:金(Au)、银(Ag)、铂(Pt)、钯(Pd)。四种。而目前我国只有:金(Au)、银(Ag)期货,在上海商品交易所内交易。
3、贵金属期货和纸黄金不一样,因为纸黄金只是为了赚钱差价,而贵金属期货不仅为了投机还有参与套期保值、套利交易还有实物交割等等。
4、纸黄金不交增值税。因为纸黄金不交割,只有交割时才交税。

为什么纳税人从事商品期货和贵重金属期货业务要交增值税?

2. 非货物期货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是对的还是错的

非货物期货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错
商品期货是货物期货的一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货物期货交易在实物交割环节缴纳增值税。

非货物期货不存在实物交割,所以不缴纳增值税

3. 有关期货市场的增值税问题

个人理解上面说的为套保盘才有的东西,你要是纯投机不涉及这个问题。也就是说你做套保时亏损的部分可以在你进行实物交割时可以抵扣增值税,但是如果你是盈利的,这时你的货品交割要缴纳税费,同时你做的合约还要缴纳增值税!简单点说就是套保盘之间可以相互抵消税费,但是实际货物是一定要交的。换种说法就是套保盘其实是在现货外衍生出来的,最后还要回归回去

有关期货市场的增值税问题

4. 金融期货的那些环节需要征收增值税?

在期货的交割环节征收增值税
期货的交割就意味着货物实体已经转移,所以就应该是销售实现了,就应该征收增值税了。

5. 企业购买期货交易时需要征收增值税吗


企业购买期货交易时需要征收增值税吗

6. 货物期货的货物期货纳税问题

货物期货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1.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期货交易所按次纳税,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交易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扣;2.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7. 黄金期货交割涉及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6号)第四条规定,会员和客户按以下规定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中国人民银行除外)应对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或黄金交易所办理黄金实物交割提取出库时取得的进项税额实行单独核算,按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包括相对应的买入量)单独记账。
对会员或客户从上海期货交易所或黄金交易所购入黄金(指提货出库后)再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卖出的,应计算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卖出黄金进项税额的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同时计入成本;对当期账面进项税额小于通过下列公式计算出的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差额部分应当立即补征入库。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单位进项税额×当期黄金卖出量。
单位进项税额=购入黄金的累计进项税额÷累计黄金购入额
(二)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中国人民银行除外)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企业原有库存黄金,应按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相应进项税额的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成本。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销售库存黄金实际成交价格÷(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三)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应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从黄金材料成本科目中转入“应缴税金——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黄金期货客户实物交割并提取出库,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进项抵扣,同时必须对其单独核算,对将购入的黄金再通过交易所卖出的,应作进项转出。
2、《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规定,黄金交易所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的优惠政策,同时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6号)第三条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三)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主体为: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因此,企业和交易所都可能成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主体。

黄金期货交割涉及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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