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暂行办法》,

2024-05-09 10:04

1.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新进人员质量,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黑发[2006]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竟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分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查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鼓励打破地域和人员身份界限。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及考试、考核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省直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委组织部或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委组织部或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市(地)、县(市)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市(地)、县(市)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至少应在报名前15个工作日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集中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情况、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
  (二)应聘人员条件;
  (三)招聘的办法;
  (四)考试、考核的时间(限)、内容、范围,考试的方式及计分方法;
  (五)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六条  应聘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达不到这一要求的,应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特殊岗位的招聘,经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  考试内容主要是招聘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除国家或省有特殊规定外,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九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和某些特殊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组织人事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或组织考试的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检。如果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体检可在考试、考核前进行。
  第二十四条  凡考核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取消应聘资格。招聘单位可以根据空缺名额,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按照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依次等额递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六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单位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组织人事部门为受聘人员办理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调(流)动等手续。
  受聘人员如系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有原单位同意其调(流)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组织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市(地)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方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暂行办法》,

2.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皖办发[2008]17号)和六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六办发[2009]12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区各级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或已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设置原则
  5、按需设岗,精简高效。岗位设置应以单位所承担的主要工作任务和具体公益目标为基础,注重提高工作效能,降低运行成本,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竞争能力。
  6、合理设置、科学管理。事业单位不同类型岗位的数量、等级、职责、权利以及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应与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和公益目标相符。事业单位在实施岗位管理中,应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控制内进行,不断增强公益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岗位设置与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
  7、兼顾现状,注重发展。各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中,要适当考虑已经形成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现状,同时要统筹考虑单位发展、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等因素,调整不合理的结构组成。
  三、岗位类别设置
  8、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我区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2)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除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9、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0、我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4个等级。事业单位现有的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七到十级职员岗位(附件1)。
  1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根据现行的单位规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2、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总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3、专业技术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4、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附件1)。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待国家有关规定下发后组织实施。
  15、根据省和市规定的1:3:6的总体控制目标,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级分类控制。全区分级控制目标如下:
  (1)区属事业单位为1:3:6;
  (2)乡镇属事业单位为0.5:3:6.5。
  1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目标如下:
  (1)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4:6;
  (2)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3)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4)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7、根据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行业特点,每个事业单位确定一个为主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18、政府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设置
  19、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任职应符合本实施意见第25、28条规定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或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2)其他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内同行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20、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是市重点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总量控制和管理。任职条件应符合本实施意见第25、27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卫生医疗、社会科学领域或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2)其他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内同行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21、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22、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附件1)。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控制在25%左右;四级岗位按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40%的比例设置。
  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一般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其中一级岗位占2%左右,二级岗位占3%左右),主要在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和科学研究、教学实验、医疗卫生等领域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上设置。
  (五)特设岗位设置
  23、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4、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填写《六安市裕安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申报表》(附件2),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1)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且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2)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课题或重大工程项目,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人才的;
  (3)其他确需设置的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5、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依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6、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七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八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九级、十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7、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2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本行业、本单位的需要、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29、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六、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30、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按规定提出各类岗位的设置数量、等级和结构比例。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六安市裕安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申报表》(附件3);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3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附件4)。
  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区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2)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各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3)各乡镇街、区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主管部门以及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区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核准。
  32、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依据岗位结构比例对岗位设置数量进行集中调控,统一研究制定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并按程序报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33、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4、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本实施意见第32、33条规定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及机构编制增减,须对本单位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七、岗位聘用
  35、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6、事业单位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聘用。
  37、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在无空缺岗位的情况下,不得新聘人员。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步到位。
  3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按其确定为主的岗位进行管理,执行一个岗位的工资待遇,可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设置管理岗位;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工作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应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内,确定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任务。
  39、事业单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
  40、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聘用,应根据所聘岗位重新确定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
  4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换工作岗位的,应具有所任岗位的任职条件,并对聘用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从变换后的下月起执行新聘用岗位的工资标准。
  42、政府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八、组织实施
  43、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事业单位设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尽快实现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
  4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政府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对在实施工作中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5、各乡镇街、区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以及行业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区直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区委组织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46、本实施意见由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2、六安市裕安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申报表;
  3、六安市裕安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申报表;
  4、六安市裕安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

  附件1:
  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
  一级职员 高级 一级 技术工 一级
  二级职员 二级 二级
  三级职员 三级 三级
  四级职员 四级 四级
  五级职员 五级 五级
  六级职员 六级 普通工
  七级职员 七级
  八级职员 中级 八级
  九级职员 九级
  十级职员 十级
  初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附表二
  六安市裕安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申报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全称
  经费
  形式   机构
  规格   编制
  员额   现岗位聘用人数
  岗位
  基本
  情况 岗位类别 岗位名称 岗位等级 岗位设置时限
  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终止时间:   年   月   日
  设置
  原因
  聘用
  人员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参加工
  作时间 最高
  学历 毕业
  时间 原工作单位

  原聘用岗位类别 原聘岗位名称 原聘岗位等级

  审
  核
  意
  见 主管部门意见 政府人事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
  说明 1、本表用于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的审核;2、经费形式是指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技和经费自理三种形式;3、编制员额是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的人员编制数量;4、现岗位聘用人数是指本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现聘用的人员数量;5、岗位类别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属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还是工勤技能岗位;6、岗位名称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的具体岗位名称;7、岗位等级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的等级;8、岗位设置时限是指设置的特设岗位起止时间;9、本表一式三份,核准后政府人事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各一份;10、本表用A4纸打印。


  附表3:
  六安市裕安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申报表
  申报单位全称:            单位规格:                主体岗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编制数 人(其中核发:    人,核补:     人,经费自给    人,其他编:     人)
  单位岗位总量 类别 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
  申报数量
  申报比例
  管理
  岗位 等  级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领导职数
  申报数量
  在管理岗中占比例
  专业
  技术
  岗位 层  次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级
  申报总数量
  在专技岗中所占比例
  等  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申报数量
  在专技岗中所占比例
  工勤
  技能
  岗位 等  级 技术工 普通
  工 申报
  单位 (盖章) 主管
  部门 (盖章)
  二 三 四 五
  申报数量
  在工勤岗所占比例


  说明:该表一式四份,连同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说明、机构编制文件复印一同上报;单位规格、领导职数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文件为准;无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无须在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盖章。


  附表四:
  六安市裕安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
  :
  你单位申报的岗位设置报告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单位按如下结构比例进行岗位设置:
  岗位总量 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岗位

  各类
  岗位
  结构
  比例
  管理
  岗位 等级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核准岗位数
  专业
  技术
  岗位 层级 高级 中级 初级
  核准岗位数
  等级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核准岗位数
  工勤
  技能
  岗位 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普通工
  核准岗位数


  (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印章)
  年       月      日


  1、本表填写一式三份,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各一份;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以此为准。


  主题词: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  实施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人事局。


  中共六安市裕安区委办公室      2009年12月3日印发

3. 齐齐哈尔市地方自筹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地控制地方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合理调整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地方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个体以及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投资进行地方自筹基本建设(包括商品房建设),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本市地方自筹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计划由各级计划部门按职责、权限负责实施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变更。如需改变时,必须经原计划批准部门审批。第二章 计划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第四条 建设项目在计划管理上分为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预备项目和前期工作项目四个档次。第五条 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文件,由计划部门审批。其中,批准项目建议书可列为前期工作项目计划;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可列为预备项目计划。初步设计的概算,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计划部门组织审查并批准。
  列入年度计划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必须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设计。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按附件规定执行。第七条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原材料生产性建设项目在5000万元以下)至3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以及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至2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住宅建设项目除外),须经有法人资格的工程咨询公司进行经济技术论证,提出评估报告。
  工程咨询公司提出的评估报告,作为计划部门审批项目的依据。第八条 新建项目一律实行预备项目的管理办法。列为预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提前做好存款、地号落实、设计以及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所有预算项目,不准进施工队伍。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
  (一)国家和省产业发展序列中控制发展的产业和产品项目(包括啤酒、卷烟、小炼钢、小轧钢、小水泥、平板玻璃、浸油、制糖、造纸、亚麻纺织业以及塑料制品、乳制品、毛棉纺织品、化纤品等),不论投资额大小,一律由市计划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审批。
  (二)新建、扩建楼堂馆所项目,一律由市计划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审批;翻建楼堂馆所项目,由市计划部门审批。
  (三)城乡个体建房由所在县、区计划部门审批,并纳入个体投资建设规模。个体集资统建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市计划部门审批;3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县、区计划部门审批。
  (四)商品房生产和销售计划,由市计划部门审批。第十条 基本建设计划一经批准,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因生产需要或特殊情况需增加投资、增减项目、改变标准的,必须提前报市计委审核。第十一条 新开工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必须将经批准的概(预)算文件、施工设计总说明和正(侧)立面图、一层平面图及标准平面图各一份报市计划部门备案,否则不予下达年度计划。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二条 全民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与基本建设合建的翻建工程的建设资金)、商品房开发公司的建设资金(包括预收的购房款),均须存入建设银行,其他银行不得办理基本建设拨款业务。农村集体和个体集资统建项目的建设资金,也必须存入银行。计划部门按其银行存款额和建设内容下达建设计划。第十三条 用于自筹基本建设的资金必须坚持“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存足半年”的原则。确需提前支用的,应按审批权限报计划、财政部门和建设银行联合审批。第十四条 自筹投资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均按自筹投资额的15%认购重点企业债券。未认购债券的单位,不予下达计划。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全民单位自筹资金来源的审批;税务部门负责集体单位自筹资金来源的审批。计划部门依据财政、税务部门的审查意见审批项目。第十六条 下列资金不得用作地方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一)企业更改资金和大修理资金;
  (二)非金融机构的贷款及各类租赁资金;
  (三)未经批准发行的各种债券;
  (四)各项行政事业经费;
  (五)应上缴的税金、利润;
  (六)流动资金及其它按有关规定不得用于基本建设的专项基金。

齐齐哈尔市地方自筹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4.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基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用于职工(含临时工,下同)工资性支出的专用资金。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机关及事业单位。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区)以上人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和银行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资基金实施监督。第五条 工资基金管理应与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各级人事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编制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逐级分解下达到机关、事业单位,并载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必须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按下列时限到本级人事部门办理工资基金使用审批手续:
  (一)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含无补贴的政策性收费事业单位)三个月申报一次;
  (二)财政定项补贴的事业单位六个月申报一次;
  (三)定补为零的事业单位十二个月申报一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或者隶属关系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申报。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支付职工工资,不得超过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机关、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工资总额计划时,应当填写《机关、事业单位追加工资总额计划申请表》,并按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程序逐级上报省人事部门。省人事部门应当自收到《机关、事业单位追加工资总额计划申请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经人事部门审核、批准的工资总额计划结余,可结转使用。第八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只能在银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凭《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支取工资基金。对不提交《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银行有权拒付。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将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作为年度统计报表的依据。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将超规定支出部分在下一季度工资基金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 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罚款从其自有资金中列支。第十五条 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人社保,财政部发2019年28号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举措,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力推进并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周密安排。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本省(市、区)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各地区原来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要按照《决定》进行调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制定本部门贯彻《决定》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各地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的实施办法、各部门的工作方案,连同各类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见附表),在2015年5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三、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二)关于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特点,《决定》规定的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部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三)关于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国家每年根据上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等因数,确定并公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四)关于“中人”的过渡。全国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下同)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N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1+Gn-1)N=2015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经+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基础养老经=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各地根据测算形成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等级)和工作年限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样表详见附件),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本事视同缴费指数。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度系数。其中,过渡系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系数保持一致。视同缴费指数由各省级地区统一确定。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4.职业年金计发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五)关于视同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指数的认定。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数计发基本养老金。(六)关于规范统一政策标准。各地区要按照《决定》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省级统筹;确实难以一步到位实现省级统筹的,基金可暂不归集到省级,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全省(市、区)要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明确省、地(市)、县各级政府的责任。各地区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四、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五、规范各地区试点政策。各地区要妥善处理本地区原有试点政策与《决定》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各地区开展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六、明确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七、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宣传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各项政策,针对群众关切问题解疑释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八、逐级做好培训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举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和经办管理培训班,对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进行培训。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集中组织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帮助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提高贯彻《决定》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九、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切实抓好组织实施。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掌握实施情况,认真分析遇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要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发,认真排查风险点,制定应对预案,把工作做实做细,保持社会稳定。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附件: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等级)和工作年限相对应视同缴费指数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5年3月日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人社保,财政部发2019年28号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

6. 事业单位改革了,以后还有没有编制不编制区别?


7. 一类和二类事业编待遇

一类和二类事业编待遇,区别具体如下:1、工资不同。一类,实施天禀机能工资的。二类,实施职称工资的;2、定义不同。一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单位或机构。二类,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按照政府确定的公益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其资源在一定区域或程度上可通过市场配置;3、财务供给不同。一类,财务全额供给。二类,履行职责依法取得的收入或基金要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类和二类事业编待遇

8.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保证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的落实及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含在连并委托市人事局代管工资基金的中央、省属和外省、市单位)。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人事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财政、审计和银行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工资基金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部分,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和调整计划,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计划委员会负责编制下达,并抄送市财政局。
  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应根据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及时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工资总额计划,逐级分解落实到所属基层单位,并抄送市人事局备案。
  委托市人事局代管工资基金的中央、省属和外省、市在连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由 其上级主管部门编制下达,抄送市人事局备案。第六条 各地区、市直各部门编制的工资总额计划不得突破市下达给本地区、本部门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由于增减职工和调整工资等原因,需调整工资总额计划时,须经市人事局批准。第七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并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后,列入由市人事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制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凭《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到开户银行定期提取工资基金,支付职工工资。
  新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须持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和其他有关手续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第八条 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前,各机关、事业单位前半年的临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可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按上年度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核定。第九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只能在一个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开户银行应根据《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确定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支付工资基金。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职工人数增长,确需增人的要在编制限额内,凭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制发的增人计划卡和《人员计划管理手册》办理调动、分配、招录手续后,办理核增工资基金手续。第十一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临时工时,凭市及县(市)区人事局开具的计划指标单及有关手续办理临时工工资总额计划。临时工工资总额计划单列。第十二条 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须由财政和人事部门分别核定其效益指标和工资总额基数与浮动比例,确定其工资总额计划,并根据年终考核效益指标增减情况予以调整。第十三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自觉执行国家、省有关工资基金管理的规定和本办法,不得以任何理由坐支、套取现金,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等,并将工资基金使用情况,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一次。第十四条 市人事局应每年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察,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0]155号文件发布的《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