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24-05-08 14:55

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主要是和企业所得税联系,内部自主研发无形资产费用化支出加计扣除50%,资本化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150%摊销。
举个例子:截止2011年6月份,与研发相关的支出500万,费用化支出100万,资本化支出400万。
首先:
期初发生时先在研发费用归集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资本化支出      4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500
其次:
期末形成无形资产时假设为2011-7-10
借:管理费用              100
    无形资产              4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资本化支出    400

期末摊销时(假设会计与税法摊销方法一致,10年,无残值)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项-纳税调增减少项
假设本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费用化支出在扣除管理费用100万元的基础上加扣100*50%,纳税调增减少50万元;资本化支出加计摊销400*50%/10*6/12=10万元。
调整后应纳所得税额=1000-50-10=940(万元)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适用行业】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适用活动】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政策依据】《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_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适用主体】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优惠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政策依据】1.《财政部_税务总局_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2.《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三、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适用主体】制造业企业【优惠内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政策依据】1.《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_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2.《财政部_税务总局_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3.《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四、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适用主体】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判定标准】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政策依据】《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五、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适用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优惠内容】在2021年度中,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不需报送税务机关),该表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 六、增设优化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适用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政策内容】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了便于中小微企业合规享受优惠政策,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降低了填写难度,供所有企业选择使用。【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 七、调整优化“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适用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优惠内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简化了计算方法,允许多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调剂适用,总体上提高可加计扣除金额。

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指的是什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指的是什么

4. 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包括哪些

  小王:这个与生产成本中的直接成本很相像。
  小王:主要体现产品制造过程中资源的节约、效率的提高、节能环保的改善、产品性能和功能方面的提升。
  小王:应该有,包括样品,还有研究出来的废料、残次品等。
  小王:是的,应该有。
  小王:从会计上配比原则考虑,应该冲减相应的研发费。
  老师:实际工作中,研发过程中,有材料等有形产品的投入,却忽视了其产出。例如某钢厂针对某种新型特种钢开展研发,当年进行试制,投入了矿石、石灰石、煤、电等直接材料,当期按要求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现,尽管该厂的试制失败,但其产出的钢仍是特种钢,而且当期还销售了,其利润甚至远远超过当期研发费支出。最后,税务机关将这部分试制投入的直接材料在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申报金额中剔除了。
  老师:是啊,这就是难点,税务机关是从配比的角度进行分析的,如果从上述文件的字面上讲,很难理解税务机关的举动。不过,该文第九条也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可见,该文件的本意还是要将“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和生产经营的费用进行区分。
  小王:原来是这么回事,看来读懂文件还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老师: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但仍有部分企业将原本是生产成本的费用计入了研发费,甚至将此研发费申请加计扣除,这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新情况。

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法律分析: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6.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直是企业实务工作中的难点。对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下称“116号文”)从八个方面对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的范围作了规定。   116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尽管116号文作了八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但企业在日常涉税处理实务中往往还会出现一些无法正确判断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的开发费用,如对一些与八项费用相关或相似,或从会计核算角度应该作为研究开发费归集,但又不属于八项费用范围的究竟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的问题。为此,笔者对容易产生疑问但不可以加计扣除的四个方面的具体费用分析如下。   依据116号文,“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加计扣除,因此,企业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列支或缴纳的虽与工资额密切相关的费用,如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三费、五险、一金”均不可以加计扣除。另外,由于116号文规定必须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所以,即使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但属于非在职的临时外聘研发人员,或者是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管理和服务的人员,这部分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也不可以加计扣除。   由于116号文规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可以加计扣除,所以,一方面,即使是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但用于这些仪器、设备运行的维护、维修、改建、改装等费用(包括期间费用和资本化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另一方面,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仪器、设备类的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以及发生的维护、维修、改建、改装等费用(包括期间费用和资本化费用)也不可以加计扣除,如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建筑物及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此外,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一般生产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租赁费以及发生的维护、维修、改建、改装等费用,因并非专用也不可加计扣除。   116号文规定:“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可以加计扣除,所以,企业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设备的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不可以加计扣除。依据116号文,“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所以,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   另外,由于116号文没有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所以,企业发生的与研发活动虽有直接关系的一些其他费用也不可以加计扣除,如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通讯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但必须注意的是,对企业研发活动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支出,应从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不应归集为研究开发费用,也不可以加计扣除。   116号文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所以,企业发生的即使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以列入成本或费用,但按照税法规定不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均不可以按照研究开发费实行加计扣除。如企业为研究开发支付的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或资料翻译费等因没有合规票据而不可以税前扣除的部分;又如,因发放给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不可以税前扣除的部分。

7. 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一、正面回答
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75%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75元100×175%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二、分析详情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全部由税务部门实施。但税务机构因缺乏研发领域的专家,难以准确认定企业的研发活动。例如企业是否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是否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研发费用难以准确归集。准确核算和归集研发费用,是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条件。在实际执行中,对于一些尚未设立专门研发机构或者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根据要求,对能够分开核算,属于研发性质的费用支出也可以加计扣除。但划分是否合理、准确,征纳双方都难以确定。
三、研发费用的扣除比例是什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国家对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非制造业的企业按照研发费用的75%税前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8. 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第七条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