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2024-05-10 00:33

1. 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政府性基金。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1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的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按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要求,对全市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进行了统一规范,明确了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体制:江南六区范围内的配套费由市建委负责征收,江宁、浦口、六合、溧水和高淳五区以及全市各国家级开发区相应范围内的配套费由各区(园区)负责征收(属于市级收入的相关区域配套费除外);新政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征收机构申报并按规定标准缴纳配套费。
新政保留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五类建设项目的减免政策,即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国防设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可免征配套费。10日日起,本市其他相关规定与新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新办法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按以下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国防设施,免征配套费;
(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经济适用房,免征配套费;
(三)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征配套费;
(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征配套费;
(五)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免征配套费;
(六)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第十条  征收机构应当在收费场所公开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征缴流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征收机构申报并按规定标准缴纳配套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报缴纳建设项目配套费时,应当提交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规划设计要点附红线图、规划许可核准图、规划许可证核准信息表等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个人建房申报缴费,也应当按规定提交规划核准面积等相关材料。申请减征或免征配套费的,缴费人还应当向征收机构提交减免申请及相关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征收机构应当认真核验缴费人提交的缴费材料,对于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应缴配套费的核算和审批,并书面通知缴费人缴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缴费人补正资料。对于减征或免征配套费的申请,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征收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缴费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缴费人在收到征收机构发出的缴费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全额缴清应缴配套费。
第十五条  应缴配套费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或减免手续办结后,征收机构应当及时向缴费人出具配套费缴费证明材料,供规划部门核查。

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2. 淮安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淮安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办法如下:
  (一)配套费征收标准
  1、住宅类:按105元/㎡收取配套费;
  2、生产性建设工程,按20元/㎡收取配套费。生产性建设工程指用于工业生产的厂房,不含为生产服务的办公、科研、食堂等辅助设施;
  3、营业用房建设工程,按105元/㎡收取配套费。营业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宾馆、招待所、服务性设施、文化娱乐设施、金融设施及住宅区内的营业用房;
  4、行政办公和其他建设工程按105元/㎡收取配套费。其他用房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用房等;
  5、临时性建设工程按30元/㎡收取配套费。

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线土建、公交候车亭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配建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从热源厂、站(含热源本体)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或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建设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第一条: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其中工业项目(含仓储)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32元,非工业项目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74元 (含供热配套费92元)。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4.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财发〔2016〕20号)精神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套费征收范围:      (一)城区: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开发边界为准,即干河、龙华山、沙嘴、杜湖四个街道及高新区规划区。      (二)镇区: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市直国营农场、渔场、林场、旅游风景区比照建制镇征收。      第三条  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配套费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征收;      (二)城区按45元/平方米标准征收,镇区按3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      第四条  配套费的征收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一)配套费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要求,实行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水、电、气、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坐支或挪作他用;      (二)城区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镇区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镇政府征收,并专项用于建制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五条  严格配套费免收范围。免收配套费的项目或对象为: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设施;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含棚改工程);军事设施、监狱、看守所等;市政公用设施;镇国土空间规划区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符合建设工程许可豁免审批情形的工程项目;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      第六条  临时建设工程和地下建筑(含地下停车库)一律按标准征收配套费。      第七条  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或擅自减免、缓缴配套费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7年6月15日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桃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仙政办发〔2017〕13号)、2018年11月19日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桃市工业项目报建“零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2019年8月8日印发的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19号)关于“纯工业类厂房”减免意见的条款等不再执行。

5.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1.该文件已失效。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仙政办发〔2017〕13号文件已失效。      2.现行文件与国家有关政策不符。一是现行配套费减免政策与国家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不符。二是现行配套费征收政策与国家有关政策不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明确要求,将非营利性学校纳入免收范围。      3.现行文件部分内容需要修正、补充、完善。一是配套费征收范围需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界定,如中心城区范围应根据新的国土空间规划重新界定;二是对地下室、临时工程、豁免审批工程、独立农旅项目等特殊工程项目,明确配套费征收政策。      三、《通知》修订目标      本次修订旨在加大非营利性学校、工业项目配套费减免的支持力度,贯彻落实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      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精神。      四、《通知》修订任务      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征收管理,进一步明确配套费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减免事项或对象。      五、关于对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      第四条第一款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变化进行了明确,鄂财法发〔2016〕20号文下发后,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为政府性基金,实行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水、电、气、路、管网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坐支或挪作他用。      六、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      1.征收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分城市规划区范围和镇规划区范围。      进一步明确城区范围为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开发边界为准,即干河、龙华山、沙嘴、杜湖四个街道及高新区规划区;镇区范围为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规划区,本次修订明确市直国营农场、渔场、林场、旅游风景区比照建制镇征收。      2.征收标准本次修订明确配套费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征收,地下建筑面积应征收配套费,城区按45元/平方米标准征收,镇区按3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取消原文件中“      对于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建设工程总造价10%的标准征收”。      3.征收主体本次修订第四条第二款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进行了明确,城区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镇区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镇政府征收。      4.减免对象本次修订明确配套费免收项目或对象为: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设施;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含棚改工程);军事设施、监狱、看守所等;市政公用设施;镇国土空间规划区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符合建设工程许可豁免审批情形的工程项目;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      七、配套费缴纳方式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凭已审批的平面规划方案、已核准建筑面积的图纸,城区项目在市民之家工改窗口办理,乡镇项目在属地镇政府办理,联系方式0728-3317028。      八、修订内容本次修订稿,共九条,其中:      第一条,明确了修订的政策依据、背景和修订目的。      第二条,明确了配套费征收范围:城区征收对象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区开发边界,涉及4个街道及高新区规划区;乡镇征收对象为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镇规划区,市直国营农(林、渔)场、旅游风景区(含排湖风景区)比照建制镇征收。      第三条,明确了配套费征收标准:主要是明确了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为计征依据,统一了过去按计容建筑面积计征的分歧,更方便了配套费的核缴。      第四条,主要是明确了配套费征收管理的原则。如配套费使用范围、执收主体等,城区项目配套费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镇级配套费由镇政府代为征收并专项用于镇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明确了配套费免收范围。依据国家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借鉴武汉城市圈城市配套费管理办法,同时考虑省政府营商环境考核导向,“修订稿”明确了八类免收配套费对象,分别是: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设施;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含棚改工程);军事设施、监狱、看守所等;市政公用设施;镇国土空间规划区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符合建设工程许可豁免审批情形的工程项目;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      第六条,明确了临时建设工程纳入配套费征收对象,统一了过去收与不收的分歧。      第七条,主要是明确配套费征收管理监督检查责任。      第八条,明确上位政策变化优先的原则。      第九条,明确修订稿施行时间、文件有效期及前期文件失效的规定。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6.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一)合肥市: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100—110元。(二)其他省辖市: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三)县级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住宅每平方米30—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四)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当地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配套费的使用范围为:(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二)住宅项目市政公建配套建设。市政配套设施包括住宅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相关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电、供气接入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居住区集中绿化。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项目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公益性室内菜市场等内容。(三)在优先确保住宅项目配套前提下,可以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规划建设局负责追缴。配套费收取应严格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标准征收,通常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审核表,到行政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缴纳。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审计。法律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一、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二、从2021年8月1日起,配套费征收标准从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430元调整为550元。

7.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用其他款项冲抵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与市政府签署的相关合同,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报建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标准为:
(一)单位、企业建设项目和个人开发的非自住性质建设项目按220元/m2计收;
(二)居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私宅建设项目按50元/m2计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8.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如下:1、合肥市:住宅每平方米60到7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100到110元。2、其他省辖市:住宅每平方米40到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60到70元。3、县级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住宅每平方米30到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40到50元。4、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当地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配套费的使用范围为:1、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2、住宅项目市政公建配套建设。市政配套设施包括住宅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相关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电、供气接入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居住区集中绿化。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项目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公益性室内菜市场等内容。3、在优先确保住宅项目配套前提下,可以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法律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二、从2021年8月1日起,配套费征收标准从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430元调整为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