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

2024-05-20 13:00

1. 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

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由谁管1、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属于国家行政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有几个单位整合而成的。2、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第三条_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第四条_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_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

2. 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市场监管总局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和翻译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但不得称“条例”、“通知”。

3. 市场监督管理暂行标准

法律分析: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已于2019年12月1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审核、评议、纠正等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暂行标准

4.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条_ 为了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_ 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审核、评议、纠正等活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_ 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第四条_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_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第六条_ 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责情况;(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六)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落实情况;(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第七条_ 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下列方式:(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二)公平竞争审查;(三)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五)行政复议;(六)专项执法检查;(七)执法评议考核;(八)执法案卷评查;(九)法治建设评价;(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5. 市场监管暂行管理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旨在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市场监管暂行管理规定

6.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审核、评议、纠正等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第六条 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责情况;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六)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落实情况;

  (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第七条 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二)公平竞争审查;

  (三)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

  (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五)行政复议;

  (六)专项执法检查;

  (七)执法评议考核;

  (八)执法案卷评查;

  (九)法治建设评价;

  (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第八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规定的执法监督方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第七条第(六)项至第(八)项所规定的执法监督方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和法制机构单独或者共同实施。

  本规定第七条第(九)项所规定的执法监督方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实施。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重要执法制度的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中具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

  (四)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移送的执法事项;

  (五)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事项;

  (六)其他需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执法检查的统筹安排,统一制定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合理确定专项执法检查事项。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执法评议考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行为是否规范;

  (三)执法制度是否健全;

  (四)执法效果是否良好;

  (五)其他需要评议的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应当确定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和重点,加强评议考核结果运用,落实评议考核奖惩措施。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六)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七)案卷的制作、管理是否规范;

  (八)需要评查的其他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评查: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许可项目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四)实质审查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案卷的制作、管理是否规范;

  (八)需要评查的其他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事项,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7. 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律法规

一、综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_中国人大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_2021年第27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_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_中国人大网二、工商管理1、公司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_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_行政法规库_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工商_中国政府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_工商_中国政府网2、市场秩序管理(1)价格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_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_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_中国人大网(3)打击传销禁止传销条例_政府信息公开专栏3、广告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_中国人大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_国务院部门政务联播_中国政府网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4、消费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知识产权保护(1)商标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_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_行政法规库_中国政府网(2)专利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_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_行政法规库_中国政府网【摘要】
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律法规【提问】
一、综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_中国人大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_2021年第27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_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_中国人大网二、工商管理1、公司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_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_行政法规库_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工商_中国政府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_工商_中国政府网2、市场秩序管理(1)价格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_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_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_中国人大网(3)打击传销禁止传销条例_政府信息公开专栏3、广告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_中国人大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_国务院部门政务联播_中国政府网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4、消费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知识产权保护(1)商标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_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_行政法规库_中国政府网(2)专利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_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_行政法规库_中国政府网【回答】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回答】
你好 我在菜市场卖菜 顾客买我的小辣椒35元一斤 大约买了5元钱的 然后问别家的18元一斤 现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对我进行罚款5000元 正常吗?【提问】
这个是不正常的亲【回答】
您罚款已经交了吗【回答】
还没有交【提问】
怎么不正常【提问】
说也哄抬物价【提问】
现在物价上涨,您这个价格有跟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商过吗【回答】
问过我的进价12元一斤【提问】
这个是正常的价格不是哄抬物价【回答】
好的 谢谢【提问】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回答】

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律法规

8. 市场规范管理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粮食流通市场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行为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粮食流通市场,应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办理辖区内各类粮食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二)依法对辖区内粮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粮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受理并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四)宣传粮食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指导、督促辖区内粮食经营者建立并实行粮食经营管理自律制度。(五)依法履行其它粮食市场监管职责。第四条 粮食交易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后,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己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年收购量低于50000公斤或从事季节性收购的个体工商户,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开办粮食交易市场和从事粮食经营须申请其它行政许可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七条 粮食收购者在其登记的经营场外长期设点收购的,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粮食收购者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外季节性收购的,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八条 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九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经营行为:(一)依法应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的、超过核准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应办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二)应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证》而未取得或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三)销售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粮食冒充合格粮食的;(四)销售伪造、假冒他人厂名厂址、注册商标和有关质量标识等粮食的;(五)在经营活动中进行虚假宣传、合同欺诈的;(六)利用经济优势地位或不正当手段,迫使他人进行交易的;(七)囤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最高库存量的粮食、并不执行当地政府有关粮食调控政策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条 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三)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四)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  粮食交易市场开办者负责本市场粮食的质量管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证照不齐的,不得为其提供经营场地;(二)明确入场经营者对粮食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要求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商品召回等制度;(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四)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与管理,发现不合格粮食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五)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市场内的违法经营行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行动。第十二条  粮食经营者为所销售粮食质量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和粮食商品质量;(二)建立进、销货台账,经营台账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三)对所经营的粮食建立质量承诺制度;(四)发现所销售的粮食存在严重缺陷等质量问题,可能对人身健康、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追回不合格的粮食。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采取的补救措施。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下列制度与方式,对粮食市场实施监督与管理:(一)建立粮食经营者“经济户口”,实行信用分类监管;(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粮食市场巡查制,做好巡查记录;(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粮食质量监测,建立粮食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和粮食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四)实行粮食质量监管预警制,根据市场巡查、粮食检测、抽样检测、消费者申诉举报及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向社会公布粮食质量动态信息,及时发布消费警示和预警;(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12315消费投诉举报网络,及时受理和调处消费纠纷。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与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违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办理备案手续从事粮食收购的,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粮食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利用经济优势地位或不正当手段迫使他人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粮食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囤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最高库存量粮食、并不执行当地政府有关粮食调控政策的,责令改正,并处理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粮食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理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粮食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1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