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私募基金托管资格

2024-04-27 18:32

1. 券商私募基金托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证券基金托管银行,也就是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目前已获得的券商私募基金托管资格
依据《基金法》第33条“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看出,基金法并未区分公募、私募基金托管人,而是对托管人采取行政许可核准制度。因此,国信证券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审核托管人的托管资质。
根据证监会2016年4月22日公布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已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除商业银行外,还有14家。对于未取得证监会许可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券商,其目前为私募基金机构提供的产品备案、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等服务,仅仅属于证券经纪业务的延伸,不能对外宣称其能担任私募基金托管人。此外,证监会机构部已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对目前券商开展的私募基金综合服务业务进行评估,拟适时出台《证券公司主经纪商服务指引》,在该指引出台前,拟不再新增相关综合服务试点,避免该业务与现行须经行政许可的基金托管业务被部分机构混淆,也意味着私募基金综合服务试点业务将定格在目前的59家券商。

券商私募基金托管资格

2. 获得私募基金托管资格的券商有哪些

1、基金托管:基金托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管基金资产,监督基金管理人日常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独立开设基金资产账户,依据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清算和交割,保管基金资产,在有关制度和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对基金业务运作进行监督,并收取一定的托管费。

2、获得基金托管资格券商: 2013年12月底,海通证券获得基金托管资格,他不仅是首家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券商,也是首家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此外,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银河证券、华泰证券、中信证券、兴业证券8家券商也于2014年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3. 如何取得券商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资格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基金托管资格审核流程》,其审核重点为申请人的结算模式、人员配备、部门设置、软硬件配置、托管业务系统等,具体业务由证监会基金机构监管部负责,审核通过后由证监会基金机构监管部出具《关于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试点的无异议函》。
但根据【2014】1172号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部部函《关于做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及客户资金支付消费服务监管工作的函》,证监会以行政委托方式将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委托给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行使。
2014年9月9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向各证券公司发出证保发【2014】95号文件,明确由其行使私募基金综合托管行政许可的受理、评估、核准。核准后出具证保函〔201X〕XX号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关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无异议函》。
一、券商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证券基金托管银行,也就是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券商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职责是什么?
依据我国《基金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如何取得券商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资格

4. 哪些券商有私募基金托管资格

一、私募基金托管
1、私募基金托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管基金资产,监督基金管理人日常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独立开设基金资产账户,依据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清算和交割,保管基金资产,在有关制度和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对基金业务运作进行监督,并收取一定的托管费。
2、为充分保障基金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基金信托财产被挪作它用,各国的证券投资信托法规都规定:凡是基金都要设立基金托管机构,即基金托管人来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操作进行监督和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
3、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保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
二、券商成为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基金托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机构。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
概括的说,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实收资本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行业信誉的金融机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1、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2、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5、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私募基金托管机构的管理
1、券商的管理条件
(1)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券商基金托管机构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主要有:
(1)保管基金的资产;
(2)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3)获取基金托管费用。
3、券商基金托管机构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保管基金资产;
(2)保管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3)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5. 券商私募基金托管资格都有哪些

一、券商私募基金托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三规定的证券基金托管银行,也就是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目前已获得的券商私募基金托管资格
依据《基金法》第33条“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看出,基金法并未区分公募、私募基金托管人,而是对托管人采取行政许可核准制度。因此,国信证券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审核托管人的托管资质。
根据证监会公布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已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除商业银行外,还有14家。对于未取得证监会许可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券商,其目前为私募基金机构提供的产品备案、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等服务,仅仅属于证券经纪业务的延伸,不能对外宣称其能担任私募基金托管人。此外,证监会机构部已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对目前券商开展的私募基金综合服务业务进行评估,拟适时出台《证券公司主经纪商服务指引》,在该指引出台前,拟不再新增相关综合服务试点,避免该业务与现行须经行政许可的基金托管业务被部分机构混淆,也意味着私募基金综合服务试点业务将定格在目前的59家券商。

券商私募基金托管资格都有哪些

6. 私募基金托管资格有哪些问题

私募基金托管资格的问题有办理私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业务的机构开立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一、私募基金退出什么意思
私募基金退出是指在所投资企业的价值达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预期的水平后,将所持有的企业股权在合适的时间以最高效的方式通过资本市场转化为资金形态以达到收益最大化并退出企业的目的,实现资本价值的增值或者减少损失。
二、怎样购买基金
低薪年轻人最佳理财路:定期定额买基金所谓定期定额买基金,是指投资者约定每月扣款时间和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包括银行和券商)在每月约定日从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这种基金投资方式,首先,年轻人没有时间理财,而“定期定额”买基金类似于“零存整取”,只要去银行或证券营业厅办理一次就可以了。其次,很多年轻人对证券市场知之甚少,而利用定期定额方式投资基金可以平均成本、分散风险。最后,很多年轻人因需要支出的项目多,月节余不多,也不稳定,而定期定额计划的门槛非常低,起点一般为100元-300元,可以按月扣,也可以按双月或季度扣,几乎不会给他们带来额外的压力,还能积少成多,使小钱变大钱,以应付未来对大额资金的需求。而且可以养成很好的理财习惯。
三、基金是合法的吗?
基金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其投资标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除了直接以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名义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市场上还有不少企业名称不体现“股权投资”或“创业投资”字样,但主要以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经营目的的企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外包指引》第十二条,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各参与方应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协议内容应包括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反洗钱义务履职及责任划分、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等。

7. 私募基金托管资质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证券基金托管银行,也就是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不良资产处置公司需要牌照吗
需要,处置不良资产应当符合以下审慎性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
(二)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适宜于从事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专业团队。
(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资质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良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二、银行破产法是怎么规定的
银行破产法就是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条例》是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央行、财政部、银监会、发改委联合制定,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存款保险条例对银行破产以后的相关问题做了规定,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1、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2、保险范围。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3、赔付限额。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4、保费。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5、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1)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2)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3)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私募基金托管资质

8. 私募基金托管资格有哪些问题

私募基金托管资格的问题有办理私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业务的机构开立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法律依据】
根据《外包指引》第十二条,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各参与方应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协议内容应包括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反洗钱义务履职及责任划分、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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