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项目

2024-04-27 19:44

1. 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项目

序号   项 目   许可形式   审批部门   规定文件   1  棉花加工  资格证书  市发改委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国务院办公厅《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65号)  2  设立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  许可证  市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5号)  3  设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许可证  市商务委    4  设立自费留学中介机构  资格认定  国家教育部    5  原油、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乙醇汽油、生物柴油等)批发  批准证书  商务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商务部《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6  原油、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乙醇汽油、生物柴油等)仓储        7  成品油零售或设立加油站  市商务委      8  鲜蚕收购  资格证书  市商务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8号)  9  对外劳务合作  资格证书  商务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国务院令第412号)  10  设立典当行  许可证  市商务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国务院令第412号)  11  公章刻制业经营  许可证  区、县公安分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国务院令第412号)  12  设立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  许可证  市人事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国务院令第412号)  13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许可证  国家林业局市农委  国务院批准 林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3、1林业部发布)  14  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许可证  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    15  出售、收购国家一、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许可证  农业部(一级保护)市农委(二级保护)  国务院批准 农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9、17农业部发布)  16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核准证书  市商务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国务院令第412号)  17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  审 批  市民政局市药监局(同时属于医疗器械项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国务院令第412号)  18  汽车生产  核 准  国家发改委(其中生产专用汽车:市发改委)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4号)国家发改委《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2004年第8号)  19  农用运输车生产        20  车用发动机生产        21  境外废物进口经营加工  审 批  国家环保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和紧急通知(国办发54号)  22  小轿车经营  资格核定  国家发改委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3号)  23  设立炼油企业  批 准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8号)  24  旅馆业治安许可  签署意见  区、县公安分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11、10发布)  25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  审 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国务院令第412号)  26  弩的制造、销售  审 批  市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国务院令第412号)  27  设立跨省区或规模较大信用担保机构  审 批  国家发改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国务院令第412号)  28  设立保安公司(含金融护卫、保安押运)  批 准  市公安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62号)  29  新建钢铁联合企业和炼钢厂、炼铁厂  批 准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03号)  30  电解铝项目行业准入  批 准  国家发改委    31  杀鼠剂经营  定 点  市农委、市爱卫委、市安监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63号)  四、国务院部门设定的前置项目  序号   项 目   许可形式   许可部门   规定文件   1  汽车品牌销售  前置备案  国家工商总局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2  党旗、党徽生产  定 点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定点生产、内部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项目

2. 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法律设定的前置项目

序号   项 目   许可形式   许可部门   规定文件   1  药品生产  许可证  市药监局(生产、批发)区县药监局(零售)  药品管理法(2001、2、28国家主席令第45号)  2  药品经营        3  烟草生产  许可证  国家烟草专卖局(生产、跨省市批发)市烟草专卖局(批发)  烟草专卖法(1991、6、29国家主席令第46号)  4  烟草批发        5  食品生产  许可证  市卫生局区、县卫生局  食品卫生法(1995、10、30国家主席令第59号)  6  食品经营        7  种子经营  许可证  国家农、林行政管理部门市农业局(农种)市林业局(林种)  种子法(2004、8、28国家主席令第26号)  8  计量器具制造  许可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计量法(1985、9、6国家主席令第28号)  9  计量器具修理        10  民用枪支制造  许可证  公安部(制造)市公安局(配售)  枪支管理法(1996、7、5国家主席令第72号)  11  民用枪支配售        12  公共航空运输  许可证  国家民航局  民用航空法(1995、10、30国家主席令第56号)  13  通用航空经营        14  设立保险公司  许可证  保监会  保险法(2002、10、28国家主席令第78号)  15  保险代理人资格        16  保险经纪人资格        17  设立金融企业(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企业、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许可证  银监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10、31国家主席令第58号)商业银行法(2003、12、27国家主席令第13号)  18  设立代理记帐机构   许可证  市财政局  会计法(1999、10、31国家主席令第24号)  19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许可证  国家环保局市环保局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12、29国家主席令第31号)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5、30国务院令第408号)  20  设立供电营业机构  许可证  市经委  电力法(1995、12、28国家主席令第60号)  21  港口经营(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港口旅客运输服务、港区内货物装卸、驳运、仓储、港口拖轮经营、理货、船舶供应、港口设备租赁等)  许可证  市交委  港口法(2003、6、28国家主席令第5号)  22  设立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许可证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电子签名法(2004、8、28国家主席令第18号)  23  煤炭经营  审 批  市商务委  煤炭法(1996、8、29国家主席令第75号)  24  邮政及其代办业务(含快递)  审 批  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法(1986、12、2国家主席令第47号)  25  设立证券公司  审 批  证监会  证券法(2005、10、27国家主席令第43号)  26  设立证券服务机构  审 批      27  设立拍卖企业  审 批  市商务委  拍卖法(2004、8、28国家主席令第23号)  28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审 批  市财政局  注册会计师法(1993、10、31国家主席令第13号)  29  设立募捐方式设立并公开发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  核 准  证监会  公司法(2005、10、27国家主席令第42号)  30  设立文物商店  审 批  市文物局  文物保护法(2002、10、28国家主席令第76号)  31  设立报关企业  审 批  天津海关  海关法(2000、7、8国家主席令第35号)  32  开办矿山企业  批准文件  市国土房管局市发改委(黄金矿山)  矿产资源法(1996、8、29国家主席令第74号)  33  开办黄金矿山企业  批准文件      34  国旗制作  指 定  市政府(定点)  国旗法(1991、6、28国家主席令第28号)  35  国徽制作  指 定  国务院(定点)  国徽法(1991、3、2国家主席令第41号)

3. 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其他项目说明

1、城市燃气经营:直接注册登记。在经营项目后加注“取得许可证后经营”字词  2、盲人保健按摩:直接注册登记。在经营项目后加注“取得盲人按摩证明文件后经营”字词  3、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直接注册登记。在经营项目后加注“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许可后经营”字词  4、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直接注册登记。可允许公司、国有、集体企业经营。  5、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暂不核准新的企业设立。  6、钨、锡、锑采选、冶炼和初级加工产品项目:暂停核准注册登记。  7、客运出租汽车:暂不发展。  8、肥、农药、农膜经营:仍按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农药管理条例》的专营规定和专营范围办理注册登记。殡葬用品生产、销售:仍按市局津工商企注字10号文件执行。

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其他项目说明

4. 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在登记后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活动。
(2)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证件对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
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经营范围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自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证件的名称、审批机关、批准内容、有效期限等事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中,企业设立时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事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申请人怎么选择经营范围?
(1)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
(2)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
(3)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企业经营范围的变更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中,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或者其批准文件、证件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其批准文件、证件记载的经营项目用语与原登记表述不一致或者发生变更的,可以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 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介绍

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介绍

6. 什么是前置许可经营项目?

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有前置条件的经营许可,如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前置许可证件是指当事人在办理当前许可事项时,必须持有的上一环节的许可证件。例如,从事卷烟销售经营的经营者,在办理或者审验《营业执照》这一行政许可时,必须持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方能办理或审验。同样,如果从事食品销售经营,就要首先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才能办理《营业执照》,《烟草专卖许可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就是前置许可证件。

扩展资料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
参考资料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_百度百科 

7. 什么是前置许可经营项目

法律分析: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有前置条件的经营许可,如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什么是前置许可经营项目

8. 什么是前置许可经营项目

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有前置条件的经营许可,如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一、外地公司设立分公司需要哪些手续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二、经营许可证应该去哪里办理啊?
以药品的经营许可证办理为例,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业必须经过许可,而由主管部门办理的许可经营的证明,如烟草专卖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
三、非法经营罪可否退还非法所得怎么判
如果真实,法院有可能采纳,作为量刑的依据。具体的量刑是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作出的。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